湘乡通报3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
为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,近日,湘乡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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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江镇综治办工作人员曹斌醉酒驾驶问题。2018年11月7日,曹斌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S311线发生单方交通事故。2018年12月26日,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认定曹斌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情节轻微,决定对曹斌不起诉。2019年6月,曹斌受到留党察看一年、降低岗位等级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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壶天镇广播电视站职工冯毅酒后驾驶问题。2018年10月25日,冯毅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公安机关查获,并处以罚款2000元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。2019年7月,冯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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潭市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肖勇酒后驾驶问题。2019年3月28日,肖勇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公安机关查获,并处以罚款2000元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。2019年7月,肖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后驾车行为绝不是小事小节,是违反纪律、触犯法律的行为,必然受到纪律处分和法律惩处。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切实从中吸取教训,引以为戒,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,坚决杜绝侥幸心理,自觉遵守交通法规,做到安全文明驾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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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
一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,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,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,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。
前款规定的“道路”“机动车”,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。
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: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:
(一)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
(二)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
(三)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
(四)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、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